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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449号

刘超申请张泽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超,张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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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泽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泽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张泽春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超本金人民币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刘广建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