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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663号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荣生、袁永兵、葛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荣生,袁永兵,葛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663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荣生。被告袁永兵。被告葛琴华。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生、袁永兵、葛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震球

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

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