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7刑初56号

顾娇妨害公务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顾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娇,曾用名何娇,住赫章县可乐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辩护人郭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6年7月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娇及其辩护人郭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23时许,赫章县可乐乡打击违法违章建筑源头管控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何大礼带领刘跃、黄勇等人在可乐乡巡查时,在可乐乡大田村廖林虎家门口发现被告人顾娇运输沙子的货车正准备下沙。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表明巡查组成员的执法身份及巡查目的,要求车主顾娇出示相关运输沙石的票据,顾娇没有相关票据,执法人员遂要求顾娇将车开到可乐乡政府里面等待处理,但顾娇拒不配合执法小组的工作,强行下沙,工作人员站到车子后面才阻止其下沙。后工作人员电话报警,民警赶来后顾娇才将车开至乡政府门口停放后离去。同月16日11时许,顾娇来到停车地点,见自己车轮胎被放气,就打电话给何大礼要求处理,何大礼赶回停车处处理扣车及车胎被放气之事时,顾娇殴打了何大礼。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及照片,赫章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证人刘跃、韩鑫、谭福军、黄勇、廖龙、廖林虎、杨朝庭、赵英亮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大礼的陈述,被告人顾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娇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顾娇的辩护人提出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娇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顾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娇犯妨害公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顾娇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吴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