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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977号

王伟与刘长江郑延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刘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1977号

原告:王伟,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玲,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刘长江,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黑龙江省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伟诉被告刘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王伟撤回对郑延龙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林凤玲,被告刘长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长江立即返还位于讷河市九井镇利国村南大沟的8亩土地;2、刘长江赔偿王伟2014、2015年侵占8亩土地经营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644.08元(包括3年土地承包费和粮食直补款);3、刘长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伟的母亲邓秀玲在讷河市九井镇利国村南大沟分得8亩承包田。邓秀玲于2012年12月份去世,王伟当时同意该8亩地由与邓秀玲同居生活的刘长江耕种。邓秀玲和王伟的土地在一起,在一个土地使用证中,王伟对于邓秀玲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刘长江依法应将土地予以返还。刘长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刘长江与邓秀玲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十年以后邓秀玲患脑梗,一直由刘长江照料,直到2012年去世,刘长江料理的后事。刘长江与王伟协商丧葬事宜时,王伟明确表示丧葬费由刘长江承担,邓秀玲的8亩地给刘长江耕种,做为邓秀玲的丧葬费。法院依法应当驳回王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刘长江承认王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伟与邓秀玲是一个土地承包户,王伟对诉争土地享有经营权。刘长江对诉争土地不享有经营权,王伟要求返还土地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伟同意刘长江耕种诉争土地,是对于自己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的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故其要求刘长江赔偿起诉以前损失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长江于2017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王伟在讷河市九井镇利国村南大沟的8亩承包田(邓秀玲所分);

二、驳回原告王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刘长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永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