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833号
被执行人:易明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本院执行易明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1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2000元未执行,执行费50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8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世忠
代理
审判员 彭彦强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