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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916号

原告王丹与被告曹吉国、苑志华、吕志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丹,曹吉国,吕志成,苑志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3916号原告王丹。委托代理人王海娇,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吉国。被告吕志成。被告苑志华。

原告王丹与被告曹吉国、苑志华、吕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利民、王晓蕾及侯贵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吉国、苑志华、吕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苑志华与吕志成系夫妻。2014年7月23日,被告曹吉国、苑志华为经营在内蒙古锡林郭勒市的电厂共同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并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23日、逾期时每日按借款总额的30%赔偿。后被告曹吉国分两次返还了原告借款合计8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4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系三被告的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还款期满次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庭审前,原告将诉讼请求的金额由420000元变更为340000元。三被告未到庭,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苑志华与吕志成系夫妻。2014年7月23日,被告曹吉国、苑志华为经营电厂共同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乙方(曹吉国、苑志华)到期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总借款额的30%赔偿等。后被告曹吉国返还了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即尚欠34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户口登记卡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吉国、苑志华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二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340000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逾期利息。虽借款合同中载为“违约金”,但从其“乙方到期未按时还款,每天按……赔偿”的约定内容可以看出,该项约定实为逾期利息的承担方式。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被告曹吉国、苑志华承担自还款期满次日起的逾期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被告吕志成未提交其属上述除外情况的相关证据,故欠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为其与被告苑志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其负有共同返还义务。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吉国、苑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丹借款本金34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还款期满次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吕志成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交7630元),由被告曹吉国、苑志华共同承担。被告曹吉国、苑志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吕志成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余款123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利民

审判员  王晓蕾

审判员  侯贵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