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422号原告黄学理与被告祝永明、连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1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学理于2015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永明、连伟英支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评估暂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4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理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