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945号
原告:杜某,女,住辉南县。
被告:张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
审判员 :曹喜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依诺 关注公众号“”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945号
原告:杜某,女,住辉南县。
被告:张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
审判员 :曹喜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依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