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923号之二
原告:王捧。
委托代理人:陈学灏,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军。
被告: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现被告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深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深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6日受理破产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王家井分理处账号的冻结。
审判员 高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