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刑初550号

加瓦木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瓦木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5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加瓦木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加瓦木及行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单元���通过攀爬煤气管道进而翻窗入室的方式,先后从该栋某某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余元。从该栋604号被害人袁某某家中盗走一部某某牌手机(鉴定价值3350元)及现金2200余元。从该栋某某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一台某某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2964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2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加瓦木及再次行至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单元,采用同样方式先后从该单元某某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一台某某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855元)及现金人民币122元。从该单元1901号被害人盛某某家中盗走一台某某牌电脑(鉴定价值400元)及现金人民币962元。从该单元2101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73.2元。从该单元2301号被害人孙某家中盗走某某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加瓦木及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遗落及丢弃的电脑及从被告人处查获的被盗现金,已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扣押,并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加瓦木及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盛某某发现,后被盛某某及小区保安挡获归案。被告人加瓦木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加瓦木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瓦木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加瓦木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加瓦木及有犯罪前科和吸毒恶习,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加瓦木及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加瓦木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2月10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加瓦木及尿液呈吸食海洛因阳性结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瓦木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加瓦木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加瓦木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加瓦木及有犯罪前科和吸毒恶习,可酌定从重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加瓦木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加瓦木及将违法所得向各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