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82号原告叶光,住明水县。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俭。
原告叶光与被告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叶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彦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秀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