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4525号原告许时收,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军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恩营,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原告许时收与被告于恩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时收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霞,被告于恩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时收诉称,10年前,其以2.25亩土地和被告置换一块1.7亩土地,现其准备在置换前的土地上建房,被告进行阻拦,经村委调解不成,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权,不得妨碍原告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或双方互换宅基地,恢复置换前的原状。
被告于恩营辩称,其与原告既已置换了土地,原告就不应在置换前的土地上建房了;现在原告建房也可以,但土地使用权应归属于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5年左右,原告许时收与被告于恩营协商,双方互相置换一块承包地,即原告以其2.25亩的二等地和被告的1.7亩一等地交换使用。现原告要在被告的土地(置换前属于原告)上建房,被告同意原告建房,但土地使用权应归被告,原告不同意。2016年1月5日,经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会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一份,内容为:“许小庄村关于和沟组许时收与于恩营耕地纠纷一事的调解意见,事由:于恩营用自己的一等地(1.7亩)兑换许时收的二等地(2.25亩),许时收(五保户)现准备盖房。要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建,于恩营也同意,但土地使用权归于恩营所有,许时收不同意,他说换地时于恩营承认用三分换一分,地你没有给我够数,我盖房子的场应该是我的。于恩营说我的是一等地,他的是二等地,双方同意是一块换一块,没有任何条件。村委处理意见:1.同意于恩营让许时收建房;2.许时收不同意,由上级处理。2016年1月15日(加盖村委印章)”。经调解无效,原、被告为此成讼。另查明,原、被告互换的土地系耕地,并不是宅基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许时收与被告于恩营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虽以多换少,但系以二等地换一等,属双方自愿。至今已置换10年有余,土地置换后,双方未有纠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被告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原告要求在置换后的土地上建房,现原、被告未协商一致,被告加以阻止并无不当。故原告主张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权,不得妨碍原告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或双方互换宅基地,恢复置换前的原状,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时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