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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1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申请杨怡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杨怡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住所地加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华被执行人杨怡华,男,住所地加区卫东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申请杨怡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依法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 吴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明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