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淑敏、代理检察员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1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途经建瓯市徐墩镇归宗桥桥头路段时,与范某驾驶的闽H×××××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瓯市公安局接警后赶赴现场,经对吴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7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经车辆检验鉴定,该无牌二轮电动车属轻便摩托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与范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范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范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建瓯市徐墩镇归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世超
代理
审判员 杨式雯
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