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242号
原告:尹柱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振雨、尹利,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
负责人:龙保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方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6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6042-1。
法定代表人:王成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鑫,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中宁县城北街邮政局对面,组织机构代码92837008-4。
负责人:陈生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建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柱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方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马建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故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