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2民初1859号

包尼木德与齐金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民初1859号原告包某某,住科右中旗。被告齐某某,住科右中旗。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斯日古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某某诉称,被告丈夫(白某某已故)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建棚圈为由借款人民币壹万元并出具一枚借据。还款日期到期前被告丈夫白某某已病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果。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包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

一、一枚借据。拟证明被告齐某某丈夫白某某在世的时候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二、哈日诺尔苏木公安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丈夫白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某某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丈夫白某某向原告建棚圈为由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出具一枚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前被告丈夫白某某已病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主张合法债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包某某与被告丈夫白某某形成借贷关系时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月2%,未约定逾期利率。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据及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包某某将款借给白某某,白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与白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白某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借款系白某某在与被告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应为被告与白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白某某已故,被告齐某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齐某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清偿原告包某某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止月2%利息计算给原告,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斯 日 古 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阿拉旦嘎达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