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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99-2号

邢玉波、刘海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玉波,刘海更,郭新军,张恩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9-2号申请人邢玉波,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海更,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郭新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恩领(又名张凤领),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邢玉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新军、张恩领、刘海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新军、张恩领、刘海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郭新军、张恩领、刘海更共同开发的祥瑞家园两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海更、郭新军、张恩领共同开发的祥瑞家园两套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