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9-2号申请人邢玉波,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海更,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郭新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恩领(又名张凤领),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邢玉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新军、张恩领、刘海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新军、张恩领、刘海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郭新军、张恩领、刘海更共同开发的祥瑞家园两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海更、郭新军、张恩领共同开发的祥瑞家园两套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