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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1015号

张来与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来,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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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015号

原告:张来,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16幢1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原告张来诉被告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桥 森

审 判 员 ��刘洋

人民陪审员 刘 新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