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015号
原告:张来,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16幢1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原告张来诉被告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上海华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桥 森
审 判 员 ��刘洋
人民陪审员 刘 新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