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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572-2号

张晓峰与周思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峰,周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72-2号

申请人:张晓峰。

被执行人:周思海。本院(2016皖1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思海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思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银行存款2144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