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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303号

雷体学与贵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体学,贵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1303号

原告:雷体学,男。

委托代理人:李林,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明,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社区31组洞庭大道东段***号。负责人高孝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宇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雷体学与被告贵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中华财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体学及委托代理人李林、贵明、中华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宇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体学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贵明赔偿74499.72元;2、要求中华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雷体学所持的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2日17时,贵明驾驶搭乘雷体学湘07-C23**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在中华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沿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白云村村道行驶至该村4组路段时,因贵明操作不当致湘07-C23**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向后侧翻,造成雷体学从拖拉机上摔到路面后被拖拉机上所载瓷砖砸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贵明负主要责任,雷体学负次要责任。事后雷体学到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开支住院医药费25401.52元(人寿公司赔偿2000元)。雷体学的伤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构成伤残。误工其210天,需1人陪护9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费11000元。雷体学开支法医鉴定费800元。贵明辩称:雷体学诉称的情况属实,贵明驾驶的拖拉机已在中华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雷体学的损失应由中华财险常德公司进行赔偿。贵明已赔偿原告方部分损失,加之雷体学在事故负次要责任,贵明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了。中华财险常德公司辩称:雷提学方受伤属实,但雷体学的伤是拖拉机上的瓷砖砸伤的,中华财险常德公司不应进行赔偿。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因交通事故造成雷体学受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责;2、湘07-C23**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在中华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贵明支付雷体学现金6000元。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雷体学受伤是否属交通事故,雷体学称是交通事故,中华财险常德公司辩称不属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其事故经过是雷体学座在装有瓷砖的拖拉机车厢上,因拖拉机发生仰翻致雷体学从瓷砖上滑落在地上,其车厢内的瓷砖也滑落,其瓷砖蒋雷体学砸伤,其拖拉机与拖拉机车厢瓷砖应视为一体,拖拉机仰翻是因贵明操作不当,而且雷体学受伤时已离开了拖拉机,该事故应属交通事故。应予以认定。本院认定雷体学的损失如下:医药费34401.52元(1)住院医药费23401.52元,凭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支持;(2)后期治疗费11000元,按法医鉴定意见支持;2、误工费12300元,123天×100元/天,误工时间计算至鉴定前一天,误工标准酌定每天按100元支持;3、护理费9000元,90天×100元/天,护理时间按法医鉴定意见计算,护理标准酌定每天按100元支持;4、交通费500元,酌定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诉请850元),17天×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时间按住院的时间计算,补助标准每天按100元支持;6、营养费3000元,酌定支持;7、法医鉴定费800元,凭法医鉴定部门的发票支持;合计:60851.5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雷体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争执的焦点1.责任如何承担;2、如何赔偿。关于焦点1、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湘07-C23**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在中华财险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财险常德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雷体学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贵明进行赔偿,因雷体学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适当减轻贵明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医鉴定费由雷体学与贵明承担。关于焦点2、如何赔偿。

本院认为,雷体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851.52元,由中华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1800元(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23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余下的29051.52元由贵明按80%赔偿23241.22元,其余的由雷体学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雷体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851.5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31800元,由贵明赔偿23241.22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尚欠17241.2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雷体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雷体学负担166元,由贵明负担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国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廖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