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刑更13号罪犯茆某,男,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了(2016)渝0117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罪犯茆某的缓刑建议。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以罪犯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已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罪犯茆某的缓刑建议。本院审查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关于撤回撤销罪犯茆某的缓刑建议申请,符合法相关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撤回撤销罪犯茆某的缓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远
审 判 员 秦 孜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