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1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男6月14日被逮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到深圳市南山区202房,趁阳台门未关,周围无人之机,从阳台进入房间后,将被害人陈某放在床上的小米平板电脑一部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小米平板电腩价值人民币699元。2016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到深圳市南山区301房,趁房门未关,被害人翁某1在洗手间洗澡之机,进入房间后盗走了翁某1放在床上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46元。2016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到深圳市南山区203房,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李某1能放在桌子上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块飞利达手表及钱包盗走。其后,因手机屏幕裂开杨某将手机丢弃。经查,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飞利达手表价值人民币100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967元。2016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到深圳市南山区214房,爬墙从窗户进入房间,趁被害人李某2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李某2放在桌子上一部魅族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401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6〕118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涉案手机、平板电脑、手表、现金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李某2、翁某2、李某1能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杨某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前科劣迹情况及部分被盗物品已被缴回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何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