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92号罪犯陈德胜,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6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孙继忠、张帅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陈雪梅、罪犯陈德胜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德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