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067号原告张秀珍。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岳如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