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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章伟与被执行人董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章伟,董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章伟。被执行人董胜华。申请执行人尹章伟与被执行人董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董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5元、执行费用11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尹章伟与被执行人董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2383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光

审判员  桂 鹏

审判员  石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