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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193号

王连小申请姚玉峰、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连小,姚玉峰,郭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小。被执行人姚玉峰。被执行人郭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小与被执行人姚玉峰、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玉峰已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宏盛园小区住宅抵给申请人王连小,双方无其他争议,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特木其勒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