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508号
原告:韦彬,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
负责人:黄杰,经理。
原告韦彬与被告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韦彬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彬负担。
审 判 员 栾桂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