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与郑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0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有海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