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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17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与被告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相忠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希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相忠。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新开路支行与被告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物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郭 松执行员  曲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