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422号
申请人:李胜良,男,汉族。
被
申请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良诉被告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胜良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胜良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其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结合本案案件情况,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桦
审 判 员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