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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保422号

李胜良与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良,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422号

申请人:李胜良,男,汉族。

被

申请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良诉被告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胜良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胜良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其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结合本案案件情况,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桦

审 判 员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