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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953号

吴钢与重庆福韵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钢,重庆福韵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953号原告吴钢,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田胜,重庆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福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工业园区A区丹桂路。法定代表人赵小路。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吴钢与被告重庆福韵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钢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钢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吴钢负担。

审判员  刘曾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