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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督59号

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59号

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芳。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8日发出(2016)川1024民督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刘芳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刘芳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川1024民督5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华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