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736号
原告:吴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原告:吕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飞,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徐克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张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吕荣与被告陈燕军、徐克新、张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克新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仓
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
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尚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