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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736号

吴宏、吕荣与陈燕军、徐克新、张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宏,吕荣,陈燕军,徐克新,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736号

原告:吴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原告:吕荣,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飞,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徐克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张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吕荣与被告陈燕军、徐克新、张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克新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仓

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

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尚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