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2948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李夏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