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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2948号

何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2948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李夏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