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刑初1701号

陈国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7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新,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国新于2016年6月19日22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XXX**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徐霞客镇某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地段时,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国新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乙醇/ml血液。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新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车辆照片等书证,证人徐某、袁某、陈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国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国新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庄建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