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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127号

李新梅与王慧、葛恒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新梅,王慧,葛恒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27号

申请人:李新梅,居民。

被

申请人:王慧,居民。

被

申请人:葛恒祥,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新梅诉被申请人王慧、葛恒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备案在被申请人王慧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杭州名园26号102室房屋予以保全(保全价值7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备案在被申请人王慧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杭州名园26号1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润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