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281号
原告:王晟。
被告:郑东保。
被告:康玉华。
原告王晟与被告郑东保、康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晟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冒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