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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281号

王晟与郑东保、康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晟,郑东保,康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281号

原告:王晟。

被告:郑东保。

被告:康玉华。

原告王晟与被告郑东保、康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晟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冒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