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贤,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景富,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贤与被执行人林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金贤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