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1执101号

徐建平与王花山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平,王花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01号申请执行���:徐建平,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王花山,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平与被执行人王花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书当中确定的法定义务尚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佳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