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01号申请执行���:徐建平,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王花山,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平与被执行人王花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书当中确定的法定义务尚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佳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