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99号
申请执行人:蒋秀琴,女,195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卢学军,男,1967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卢学娟,女,197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卢学峰,男,1974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卢学梅,女,198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周彦汝,女,1987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蒋秀琴、卢学军、卢学娟、卢学峰、卢学梅与周彦汝(2015)青民初字第280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692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元、申请费945元,共计70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