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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120-1号

1120-1王秀苹与郭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苹,郭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20-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苹,住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文杰,住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秀苹与被执行人郭文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9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文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苹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文杰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