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罗思平。被执行人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喻伟,男,生于1976年5月24日,汉族,住泸县.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喻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喻伟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泸州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喻伟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喻伟名下的川ER6Y**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大 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