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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095号

赵春花与王晓杰、李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春花,王晓杰,李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1095号原告赵春花,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丁少伟,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杰,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马健,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艳,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赵春花与被告王晓杰、李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花委托代理人丁少伟、被告王晓杰及委托代理人马健、被告李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0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1年4月,原告借给二被告20000元,用于购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花园小区10栋4单元501号房屋。2014年春节期间二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1000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晓杰辩称,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得看原告的证据。被告李素艳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春花系被告李素艳表嫂,2010年4月16日,被告王晓杰与被告李素艳登记结婚。2011年4月,原告借给被告李素艳20000元,用于购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花园小区10栋4单元501号房屋。2014年春节期间二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10000元。借款是由被告李素艳向原告说的,被告王晓杰未直接与原告协商过借钱的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并经质证的录音光盘、证人李某、郭某、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借款10000元。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称二被告尚欠借款10000元。被告李素艳认可原告所述。被告王晓杰称,借款事实不清,没有借据,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录音含糊不清,二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现在感情很不好,证人和原告均是李素艳的亲属和朋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根据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在2016年5月18日晚上通话录音中,被告李素艳明确说明“欠三哥10000元”,被告王晓杰在录音中默认借款事实,被告李素艳三哥即原告赵春花丈夫张殿福。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款的法律关系。被告应该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间内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杰、李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春花借款1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晓杰、李素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