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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616号

孔庆军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616号罪犯孔庆军,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2010年2月11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曲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庆军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5日、2015年5月28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孔庆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孔庆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庆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

本院认为,罪犯孔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庆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