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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732号

魏守宝与王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守宝,王卫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魏守宝。被执行人王卫芳。申请执行人魏守宝与被执行人王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卫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守宝申请执行标的21101.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守宝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