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小,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5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骆福林、沈霞,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志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小及其辩护人骆福林、沈霞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经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春小因身体残疾一直由其姐姐刘某照顾生活。2015年上半年,因被害人刘某经常外出照顾其丈夫贾某甲,刘春小因此对其不满,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刘春小产生自己得不到照顾就将被害人刘某杀死的想法。2015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春小在常州市金坛区钱家村委庄里39号其家中,采用事先准备的羊角锤、斧子对前来收拾衣服的刘某敲击头部,导致被害人刘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遭金属锤类工具及便于砍击的锐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春小喝农药自杀未果。案发后,被告人刘春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贾某甲、贾某乙、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体检查笔录、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物证鉴定意见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金坛区公安局扣押的羊角榔头、斧头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入院出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刘春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春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春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春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刘春小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女,殁年64岁)与被告人刘春小系姐弟关系。刘春小因身体残疾一直由刘某照顾生活。2015年上半年,因刘某经常外出照顾其丈夫贾某甲,导致刘春小心理失衡,由此双方发生矛盾,之后刘春小产生将刘某杀死使自己和贾某甲都得不到照顾的想法。2015年10月27日晚上,刘春小在其居住的常州市金坛区钱家村委庄里39号附房的家中,用事先准备的羊角锤、斧头敲击前来收拾衣服的刘某的头部,致刘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春小喝农药自杀未果。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遭金属锤类工具及便于砍击的锐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春小的归案情况。2、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28日早上6点多钟,贾某乙突然打电话给其说他舅舅刘春小躺在路边,好像喝农药了。其听到后就赶到那边,发现刘春小躺在他家门口前面的路上,贾某乙和她老婆唐某在旁边,他们拼命叫刘春小,还用手拍他,刘春小躺在那里一动不动,嘴角还在吐白沫,其赶快上前帮忙,和他们一起把刘春小送到医院抢救。后其就开车回家了,刚到庄里贾某甲突然说找到刘某了,在他家庄里39号南侧一私房里,人已死了。其赶到后看到刘某身上盖着被子,被子上都是血。贾某乙和贾某甲问其这事要不要报警,其和他们说:“这事肯定要报警的,杀人案啊!”后来其就打110。该证言中有关刘春小躺在他家门口路边,口吐白沫,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刘某死在庄里39号南侧私房的细节亦得到证人贾某乙、唐某证言的印证。3、证人贾某甲(系被害人丈夫)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清明节开始其在一公司当门卫,平时不能回家。2015年10月28日早上其儿子贾某乙打电话说他舅舅送医院了。其到医院后在急诊室外面等了一会儿。到早上9点,其想到老婆刘某之前说过她今天要到厂里找其,于是其打电话给老婆,没人接,其就和儿子赶紧乘出租车回家找其老婆。到家后在其家南边小房子,也就是刘春小平时住的房子里发现其老婆头朝下,趴在地上,身上盖着被子、衣服,后脑勺都是血,地上也都是血,已经没气了。后来其叫朋友任某报警了。刘某和刘春小是姐弟,关系非常好,刘春小从小由刘某带大的,刘春小离不开刘某,刘某也舍不得她弟弟。刘春小住的房子就在其家房子前面,其家晒的衣服和粮食收了也是放在他房间里。刘春小平时为人还可以,就是喜欢喝酒,喝酒后会发酒疯,所以家里人都不许他喝酒,他已经有五六年不喝酒了,但是在出事前一天,其老婆打电话告诉其刘春小在家里喝酒了,还说第二天到其单位来的。该证言中有关刘某死在刘春小房里的细节亦得到证人贾某乙、孙某、钱某甲等人证言的印证;有关刘春小与刘某是姐弟,平时关系好的细节亦得到证人唐某、钱某乙证言的印证;有关刘春小喜欢喝酒,酒后发酒疯的细节亦得到证人贾某乙、钱某乙证言的印证。4、证人贾某乙(系被害人儿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28日早上6点左右,村上的孙某说其舅舅刘春小喝药水躺在自家门口地上,其就赶紧和老婆唐某一起跟着孙某过去了,看到他侧躺在家门口,嘴角有白色东西,房门角落边上放着一瓶农药。其就打电话给朋友任某,让他开车将刘春小送医院,在医院等时其父亲打电话说其母亲到现在还没到他那里,其就告诉父亲刘春小在医院里,其父亲也赶到医院了。后来其和父亲从医院打的回来找其母亲,是父亲先找到母亲的,是在刘春小住的地方发现的,当时母亲脸朝下,趴在床前的地上,身上压着衣服、被子,床下都是血。其看到后就把母亲抱起来,发现母亲身上都僵了,还看到她后脑有伤口,都是破的。其就叫朋友任某报警了。之后其和父亲就打电话给“吹八音”的,让他们来给母亲换上寿衣,准备办理后事。同时证明其从医院回来时,其把刘春小身上穿的马甲、灰色裤子和红色鞋子带回来放在他房子东边,后被公安扣押了。该证言中有关刘春小躺在家门口地上,旁边有个农药瓶的细节亦得到证人唐某证言的印证,有关让办丧事的人帮其母亲换上寿衣的细节亦得到证人钱某甲等人证言的印证。5、证人孙某(系当地村民)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28日早上6点,其开门出来发现刘春小躺在他家门口的路上,其上前看到他在吐气,感觉不对劲就叫他姐姐刘某,但没人答应,就叫刘某的儿子贾某乙来,贾某乙以为刘春小喝多了,就叫了一辆车子把他送医院了。到了8点多,贾某乙和贾某甲回来说找到刘某了,在他家西南方一小屋的床底下找到的。其看到刘某趴在床边,脸朝下,身上盖着被子,后大家把被子拿开,发现刘某后脑勺被砸的血迷糊的,头上都是血,脸都看不出来。后来贾某甲叫其和钱某甲、钱某丙等把刘某抬出来,帮着把她身上洗洗干净,发现刘某右脸被砸了一个洞,牙齿也被打掉一个,头上和后脑勺被砸了好几个洞,脑髓都被打出来了。6、证人钱某乙(系当地村民)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0月27日晚上6点多钟,其在村上闲逛,经过刘春小家门口时,听到刘春小和他姐姐刘某在吵架,刘春小声音很大,因为他们经常吵架就没去劝架直接走了。刘春小和刘某是姐弟,从小父母双亡,刘春小脚不好,没有结婚,是村上的五保户。刘春小的房子在刘某家旁边,连在一起。刘春小喜欢喝酒,一喝酒就发酒疯,为此他们姐弟经常吵架。该证言中有关刘春小酒后与刘某吵架的细节亦得到证人唐某证言的印证。7、证人钱某甲(系当地村民)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其当时在蟹塘里干活,看到刘某老公贾某甲和她儿子贾某乙在村上到处找刘某,说人找不到了。后来其听说人找到了,说是被杀了,其就赶紧赶到贾某甲家去了。其在贾某甲家南边的小房子里看到刘某平躺在竹床的门板上,床底下都是血,刘某的额头上也是血,当时八仙之一的钱某丙也到了,其和他一起将刘某抬到小房子门口,然后其和钱某丙帮刘某清洗身体,把她额头上的血渍擦掉,当把刘某头往旁边转时,看到刘某后脑勺上有几个缺口,脑浆都掉出来了,而且还在流血,大家又把刘某抬到贾某甲家的大厅里,并把她穿的衣服剪掉,换上寿衣。其和钱某丙是村里的八仙,帮忙操办丧事,后来贾某丙、于荣才也过来了。该证言中有关把刘某尸体从刘春小房里抬到门口,清洗刘某尸体,后又把刘某抬到刘某所住房屋的大厅里,换上寿衣的细节亦得到了证人钱某丙、贾某丙等人证言的印证。8、证人赵某(系被告人就诊医院医生)的证言笔录,证明刘春小因喝农药中毒到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接警后至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钱家村委庄里39号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现场发现女尸一具;在刘春小居住的庄里39号附房卧室内床东边血泊上有衣服和毯子等物,南侧杂物堆有一床浸润大量血迹的红格棉被,棉被下方地面散落有两片手电筒残片,并提取木柄斧头和木柄羊角锤各一把等痕迹物证;还在庄里34号南墙地面上放着的一个白色农药瓶里提取不明液体,并在农药瓶身提取指纹。经被告人刘春小辨认,认出庄里39号附房是其作案地点。该证据与被告人刘春小供述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及相关物品位置等情节相吻合。10、人体检查笔录、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证明2015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春小进行了人身检查。经检查,其右额部见一处血迹、左手背见一处血迹,均擦拭提取,另提取其血样一份。11、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了贾某乙、贾某甲的血液样本。12、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头部有多处裂伤,面部有多处皮肤裂伤及擦挫伤及其系遭金属锤类工具及便于砍击的锐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该证据与被告人刘春小供述其用榔头和大斧敲刘某头部的情节相吻合。13、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两份,证明(1)送检的位于刘春小所住房屋门口的斧头斧刃、斧柄,杂物间地面上羊角锤锤头部,刘春小裤子上可疑斑迹1,卧室地面上手电筒残片上的擦拭物2均检见人血,与刘某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送检的刘春小裤子上可疑斑迹3中检出人血,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为混合分型,该分型不排除由刘春小的血样与刘某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混合形成;(3)送检贾某甲的血样、贾某乙的血样与刘某的血样在所检验的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符合亲子关系。证明死者刘某与贾某甲、贾某乙符合亲子关系。该证据的(1)(2)与被告人刘春小供述其用榔头和大斧敲击刘某头部后用手电筒照趴在地上的刘某的情节相吻合。14、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钱家村委庄里34号东侧门口农药瓶上的指纹与刘春小右手中指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留。1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两份,证明(1)送检的死者刘某的心血及胃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农药、杀鼠剂和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2)送检的标有“甲胺磷”农药瓶中的不明液体检出乙酰甲胺磷成分。16、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春小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符合法律规定。18、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春小、被害人刘某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刘春小无前科劣迹。19、被告人刘春小的医院入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春小被送至医院就诊的情况。20、街道及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春小系五保户、三级残疾。21、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谈话笔录,证明被害人家属对刘春小杀害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理。22、被告人刘春小当庭供述证实了本案的起因、杀人过程及作案后喝农药自杀的情况,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春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春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小因家庭琐事实施杀人行为,犯罪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小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文箭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王利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佳琳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