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国清,工人。2016年3月20日到案,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忠,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清县院未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国清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国清及辩护人张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李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某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尹国清将被害人李某2带到自家二楼客厅内对其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国清对八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国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张建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他认为,被告人尹国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伏法,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尹国清一贯表现良好,希望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尹国清将被害人李某2带到自家二楼客厅内以XXXXXXX的行为对李某2实施猥亵。另查明,被害人李某2生于2007年9月14日;案发后被告人尹国清及其亲属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尹国清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0日13时许,他将被害人李某2带到自家二楼客厅内,他抱着被害人李某2坐在电脑桌前的椅子上,以XXXXXXX的行为对李某2实施猥亵。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0日下午,尹国清带她到自家二楼客厅内,尹国清坐在电脑桌前的椅子上,她侧身坐在尹国清的腿上,尹国清用手XXXXXXX,她说想喝水,尹国清就松开了她,他就回家了;她和她妈妈说了这件事,就报警了。3、证人李某1(系被害人李某2之祖父)的证言证实,他家和尹国清家是XXXX,2016年3月20日下午李某2在尹国清家里被尹国清猥亵了,他听说后找尹国清质问并报警。另证实被害人李某2于生于2007年9月14日。4、证人雷某(系被害人李某2之母)、王某(系被害人李某2之祖母)的证言证实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一致。5、证人尹某1(系被告人尹国清之子)、尹某2(系被告人尹国清之堂兄)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0日下午,没有看到尹国清猥亵李某2。6、被告人2016年3月24日、8月4日、8月15日的自书材料证实被告人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7、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害人李某2在办案民警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11号的男子为被告人尹国清。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实,该案的发案、侦破以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9、永清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2经检查系处女外阴,无挫伤及裂伤,处女膜完整。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出生日期。11、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尹国清及其亲属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尹国清猥亵儿童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国清为满足个人欲望在自家二楼客厅电脑桌前猥亵不满10周岁的幼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国清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尹国清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被告人尹国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国清及其亲属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能达到震慑犯罪、抚慰受害人的效果,因此对辩护人主张的对被告人尹国清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国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旭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