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代表人曾志勇,行长。被执行人林智坚,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巫春晓,女,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洪瑞芬,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达明,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和被执行人林智坚、巫春晓、洪瑞芬、林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人民币85208.7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8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春福
审判员 朱杰光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少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