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191号罪犯许礼胜,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礼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290元,并对总额914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许礼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礼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礼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礼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三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二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许礼胜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礼胜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礼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