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420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世才,男,生于1957年2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桥,男,生于1982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文群,女,生于1978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桥、王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永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秋霞